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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久前,《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慈善投資稿》)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。筆者認為,《慈善投資稿》在基本思路和邏輯上存在一些可商榷之處。 誰對慈善組織投資最終負責 《公益事業(yè)捐贈法》第七條規(guī)定:“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”。《慈善法》第十八條規(guī)定:“慈善組織清算后的剩余財產,應當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(guī)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;章程未規(guī)定的,由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,并向社會公告?!?/p> 可見,慈善組織沒有“所有權人”,其財產是“社會公共財產”,不屬于國家、集體或個人。慈善組織的理事會是“社會公共財產”的受托人,對慈善組織財產的使用承擔責任。所以,理事會對慈善組織投資活動擁有最大的話語權,也是第一責任人。 當然,因為慈善組織享受了免稅政策,所以政府有權力、也有責任監(jiān)管其投資,但政府這個權力應該有一定的邊界。 一位曾為基金會管理資產10年的金融大咖看了《慈善投資稿》之后說:“整個方案就是管得過寬,管得過細。很多應該是理事會考慮的問題,他們都給考慮完了。政策制定者太自信了?!?/p> 慈善組織應如何看投資風險 任何投資都有風險,投資的本質就是通過管理風險而獲得收益。 “投資者適當性”是資本市場的基礎性概念,證監(jiān)會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》規(guī)定:“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”,也就是賣者盡責,買者自負。該辦法還將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列為“專業(yè)投資者”,不能享受“普通投資者”在信息告知、風險警示、適當性匹配等方面的特別保護。 《關于規(guī)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(yè)務的指導意見(征求意見稿)》是金融界近期熱點,對慈善界也有重大影響。因為它嚴禁金融機構“保本保收益”,堅決要求打破“剛性兌付”。而這兩點正是慈善組織所偏愛的,也是一些政府部門的錯誤認識。例如,審計署因某基金會購買的銀行理財不承諾“保本保收益”而欲認定其“存在風險隱患”。 世界上沒有所謂最好的投資產品。中金公司錢汝象先生說:“你不能根據自己的能力承擔一定的風險的話,本身也是一種風險(Taking no risk is a risk)?!?/p> 不同的慈善組織有不同的理事和員工背景、不同的資金來源和用途、不同的規(guī)模和目標,它們對投資風險的認識和承受能力也有巨大的區(qū)別?!洞壬仆顿Y稿》在慈善組織投資的風險控制方面不宜做太多太細的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。 該如何借鑒他人的經驗 筆者發(fā)現,《慈善投資稿》借鑒的藍本包括中國青基會、保險資金、企業(yè)年金、養(yǎng)老金和全國社保等投資管理辦法。 在投資管理中,組織架構、流程管理、投資范圍、風險控制是一個有機整體,不能割裂開來單獨應用,否則會破壞其各種支持/制約等內在關系?!洞壬仆顿Y稿》主要借鑒了投資范圍和禁止項,但對相應的其他條款借鑒較少。在這種情況下,原有內在關系還是否成立?幾個藍本之間的內在關系是否存在不兼容的可能?這些都值得商榷。 政府、行業(yè)、機構權責應分明 筆者認為,政府監(jiān)管要少而精,要給機構和行業(yè)留出足夠的空間。 政府部門應該是“踩剎車”的角色,不要同時承擔“踩油門”的角色。金融市場變化很快,新產品不斷涌現,《慈善投資稿》所列的白名單和黑名單是否也要經常修訂?慈善組織千差萬別,其投資需求和投資能力更是有天壤之別。因此,政府該管的是治理、流程、標準。例如,明確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,是采用市值法還是成本法? 慈善組織投資的第一責任人是理事會,要強化其責任,也保留其應有的權力。慈善組織應該先弄清自己的資產負債和風險偏好(恐怕少有人認真想過這些),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投資管理制度(而非照抄中國青基會的),再弄清市場上那些產品的風險/收益/流動屬性(要穿透),然后再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。 慈善行業(yè)組織可做的是,與金融行業(yè)攜手,開展投資者教育,制定投資評價指數等團體標準,推動成立共同基金,為慈善組織投資創(chuàng)造一個正常的工作范圍。 慈善組織的投資不是慈善行為,而是金融行為。我們不僅要考慮慈善組織的使命,也要考慮作為金融常識的投資者適當性、資產配置、謹慎投資人準則等問題。 最后重申,政府部門對投資的監(jiān)管,關鍵的可能不是規(guī)定投資哪些產品,而是強化慈善組織理事會的責任,強制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,鼓勵成立專業(yè)性的行業(yè)組織,發(fā)揮行業(yè)自律作用。 善澤君咨詢聯合創(chuàng)始人 原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資產保值增值委員會籌備組組長 劉文華/文 |